离婚的两种法定途径

  1. ‌协议离婚(登记离婚)‌: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形。其核心程序包括:
    • ‌签订书面协议‌:双方需签订载明自愿离婚及协商一致事项的离婚协议。
    • ‌申请与冷静期‌: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。‌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,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‌。
    • ‌领取离婚证‌:‌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亲自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‌,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并发证;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。
    • ‌不予受理情形‌:包括未达成离婚协议、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以及结婚登记非在中国内地办理等。‌‌

  2. ‌诉讼离婚‌:适用于一方要求离婚,或虽双方同意但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,以及存在法定不予受理协议离婚情形的情况。其要点包括:
    • ‌法定离婚情形‌: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;‌若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‌。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、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、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、一方被宣告失踪等。
    • ‌特殊保护规定‌: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须征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‌。‌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‌,但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除外。
    • ‌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再次起诉‌: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‌。‌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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